行业动态
一、光伏+渔业、水面项目
(五)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公共体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航运设施、航道整治工程、造(修、拆)船项目、文体活动等,依法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办理许可手续。严禁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对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区人为束窄、挤占河湖空间,过度开发河湖资源等问题仍然存在,与水争地的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河湖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建筑、河道内存在大量耕地甚至种植高秆作物影响行洪安全等新问题不断出现。
五、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项目,做出如何规定?
近年来,在国家推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在河湖内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光伏和风电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依法依规,不能逾越防洪安全底线。
为了维护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完整,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指导意见》依法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考虑国家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对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不搞"一刀切",对于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周边区域、水库库汊等水域岸线空间,各地可以此类项目对防洪和生态安全的实际影响进行研究。要坚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省级水利部门文件
5月27日,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光伏电站和风力发电项目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要求,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请各地立即组织开展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光伏电站和风力发电项目排查工作,并对问题项目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予以整改相关排查整改工作台账。
二、光伏+林业项目
5月1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下发《关于开展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书面调研的函》,要求各单位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政策问题提出:
(一)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二)划定光伏电站建设禁建区的建议(三)划定光伏电站建设限制区的建议(四)根据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与国土“三调”融合成果,划定光伏电站建设及光伏电池阵列使用林地的地类限制范围,结合新技术的应用,重点研究“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允许范围、技术要求与用地政策(五)光伏电池阵列内检修道路、箱变和集电线路等的使用林地管理政策(六)引导提高建设标准、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建议(七)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其他措施。
同时,1)根据单位装机容量用地面积标准和光伏电站发展规划,预测各地“十四五”期间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需求数量和主要建设区域。2)提出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后续管理问题光伏电站运营期,加强光伏电池阵列租赁林地的管理建议。
三、光伏+农业项目
2022年6月2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提供光伏电站项目占用耕地 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各地级市提供以下材料,对辖区内农光互补项目进行*摸底:
1)区域光伏电站项目数量和用地规模、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 占用耕地、园地及养殖水面情况
2)从行业技术角度看,光伏板铺设有哪几种模式,每种模式对耕地种植作物类型有何影响,是否影响耕地产能(尽量用量化指标)。
3)是否出台光伏用地相关规定或技术标准, 从耕地保护角度看,有何突出问题与意见建议。
可以预期,未来江苏省的农光互补项目政策将收紧。
详见《江苏:*摸底农光互补项目!》
2)河北省:停止一切未开工项目建设
3、河南省:光伏项目*积按建设用地计算
总结
转自:智汇光伏